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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该怎么分? (下)

离婚时,夫妻债务该怎么分? (下)

  • 发布时间:2018-10-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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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依据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是: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先签字确认,另一方透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事后确认。2、夫妻只有一方确认,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3、夫妻只有一方确认,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强调借款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用于家庭生

离婚时,夫妻债务该怎么分? (下)

【概要描述】依据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是: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先签字确认,另一方透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事后确认。2、夫妻只有一方确认,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3、夫妻只有一方确认,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强调借款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用于家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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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0-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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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先签字确认,另一方透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事后确认。
2、夫妻只有一方确认,但债务用于家庭日常所需。
3、夫妻只有一方确认,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强调借款要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进一步说明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中”被负债”的疑虑。
 
2017年2月28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整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三种情况: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3、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有: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2017年2月28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判例: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若负债,此种情况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对”的一方实际上已经对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追认。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在成就该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时所发生的债务当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在接受遗产时所支出的税费或过户费用等等。
9、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还债方式
1、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及双方个人财产偿还。
2、个人债务,以债务人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先分割后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管离婚与否,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一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判例:2005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作处理。2006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妻一人偿还。协议签订后,妻先后偿还了20万元,余下30万元未偿还。2006年11月夫分批向债权人偿还了30万元债务后,遂于2007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妻向其返还30万元。
夫与妻离婚后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双方作为连带义务人,对于债务份额的承担属于内部约定,不属于债务转移。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债权的权利。夫仍有义务清偿剩余欠款,在其偿还后,有权依据双方所签协议向妻追偿。
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夫妻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也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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