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通过年金险保护好婚前个人财产
- 发布时间:2022-08-1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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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虽然婚前通过保单或其他方式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看起来有些“无情”,但是合理的给自己留条后路也是必要的。
如何通过年金险保护好婚前个人财产
【概要描述】虽然婚前通过保单或其他方式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看起来有些“无情”,但是合理的给自己留条后路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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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岁的张女士是企业高管,个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万,独生女儿今年24岁准备结婚,张女士想给女儿一笔钱,但又害怕以后变成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续婚姻出现问题而分割,女儿也不想做婚前财产公证。
怎么办?很多人会说,买保险呗。但是,保险真的就一买就灵吗?事实上不是买保险这么简单,保单设计决定了保险的作用,不同的设计起到的作用和效果截然不同。
第一种情形:投保人女儿
被保险人女儿,生存受益人女儿,身故受益人母亲。
从这个案例来看,女儿自己并无雄厚的资产,即使作为投保人,也是其母亲提供资金。若没有单方赠与协议,这样一来,一旦女儿结婚,结婚后所缴保费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就无法达成资产隔离的目的。当然,如果女儿在结婚前完成缴费,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女儿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以持有年金时间更长;万一女儿发生身故,可以为母亲留一笔“尽孝”钱。如果女儿在结婚前完成缴费,那么钱就在母女间形成了闭环。有风险的地方在于,母亲给女儿钱,女儿来投保,如果女儿要退保,母亲无法阻止,也就完全失去了对资金的掌控权。
第二种情形:母亲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女儿,生存受益人女儿,身故受益人母亲。
母亲做投保人是相对合适的,一来具有保单掌控权。二来可以按照投保人意愿进行指定的财富传承。三来高现金价值的年金险还能够保证母亲在急需用钱时立即变现。
要想达到完美实现资产隔离与定向传承,又避免资金外流,一是婚前缴清保费;二是父母要写一份单方赠与协议,注明这份保单是父母赠与女儿的财产。这样女儿平安的时候,保单的生存金就是女儿的专属个人财产。万一婚姻变故,这份保单作为个人资产,不会受到财产分割,还是属于女儿。
为什么婚前买的年金险无法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中特别加上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本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年金险所产生的生存金,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产品、股票等,结婚后这些理财产品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年金险的价值分为两个:一个是现金价值,一个是保单生存金。
在婚前买的年金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算作共同财产,若离婚是不能进行分割的;而保障生存金的领取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若是离婚,这部分的钱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婚后买的年金险,需要看婚后双方是否约定该年金保险的归属,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该保险金属于夫妻一方的,则应归属于夫妻一方;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父母将资金赠与给已婚子女购买保单时,要签订资金赠与协议,赠与协议上要写明资金仅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并且这个赠与协议最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更为稳妥。
婚姻是一项很复杂的事情,两个毫无关系的人因爱走到一起,虽然婚前通过保单或其他方式保护个人财产的方式看起来有些“无情”,但是合理的给自己留条后路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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